近期,长春有一起涉疫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北京也有一起涉疫案件,同样引发了广泛关注,其一个共同点在于,当事人均是因为违反防疫规定,而被刑事立案,这直接跟我们每个人在疫情状况下的行为边界,以及法律风险相关。
两起案件的核心事实与争议点
2022年3月20日至4月16日,长春有个骑手郭某,其核酸检测当时已呈阳性,然而却多次钻护栏离开封控小区,还在全市范围配送物资100余单。北京有位老人刘某,在核酸阳性之后,拒不承认自己曾去过涉疫烤鸭店,隐瞒了行程。这两人的行为,都直接致使疫情传播风险加剧。
这两个案例有争议之处在于,当事人没准会觉得“我仅仅是想工作”“我仅仅是怕被隔离”了,然而法律评价的关键在于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实际威胁。郭某的行为关联到上百个配送点位,其施加的影响区域极为广泛;刘某有所隐瞒致使流调工作无法按时展开,因而密接人群没能及时得到管控。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具体适用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该项罪行存在两个关键条件,其一为违背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内容,其二是致使甲类传染病得以传播或者存在严重的传播风险,新冠肺炎是属于依照法律采取甲类防控举措的传染病,所以适用于这一条款。
郭某所作所为直接违背了长春市静态管理方面的规定,并且多次存心躲避核酸检测,这属于“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北京的刘某在社区开展排查时坚决不承认行程,同样是“拒绝执行防控措施”。两人的这些行为都致使了新冠病毒传播产生严重风险,所以警方由于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对二人予以立案。
为什么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人或许会发问,这般行为为何不依照更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置呢,关键之处在于主观故意以及行为的直接危险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期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出现。
于这两起案件里头,郭某送外卖这般举动乃是出于生计所需,刘某隐瞒行程这种做法是缘于惧怕被隔离,尽管其行为着实极为自私,然而却很难证实他们在主观之意上是期望将病症传染给更多的人。所以,运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更能够精准地评判其行为的性质,这同样展现出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量刑标准与可能的法律后果
按照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量刑是分出两档的,一档是一般情形下,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档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时候,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里面所说的“后果特别严重”,通常是指引发疫情大规模地暴发,或者导致多人感染,又或者致使多人死亡等情况呢。
郭某配送了一百余单,接触的人员数量众多,要是致使多人被感染,那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北京的刘某隐瞒了行程,使得大量密接者没办法及时得到管控,同样面临着刑事处罚。当下两人都已经被采取了监视居住或者刑事强制措施,等到治疗结束之后将会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法院来进行审判。
疫情期间个人的法律义务与风险边界
在疫情防控的那段时期之内,每一位社会公民所理应负有的法律方面的义务涵盖了好些内容,有配合进行流调,依照规定去检测核酸,遵循封控的相关规定,如实汇报行程。这些义务被规定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之中,要是违反了的话,那么违反者将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清晰的是风险边界:要是你的行为存在致使疫情传播风险的可能性,并且你明明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这一情况,那就有可能触及法律红线。举例来说,明明知道自己或许呈阳性的状态却依旧外出,明明知道去过存在风险的地区却选择隐瞒,明明知道封控规定并明知不遵守而是违规出行,这样的行为都有导致法律追究责任的可能性。
从社会效果看法律介入的必要性
法律插入这两件案子,不只是惩处个人,更是为了维系整个防疫大局势。设若任由阳性骑手在全城四处跑,整个城市的付出或许会化为乌有。要是准许感染者隐匿行程,流调工作便不能够展开,疫情就会失去控制。
从社会所呈现出的效果而言,刑事实施发起立案这一行为发挥出了具备强大力量的警示功效,数据表明呈现出这样的情况。在2022年期间,各个地方的警方办理了数量众多的与之相类似的案件,凭借这些案件切实有效地抑制住了刻意违反防疫相关规定的行为。这样一种带有法律性质的威慑力量,所保护的是我们当中每一个个体的健康以及安全,所维持的是整个社会范畴内关于防疫的秩序。
读过这两段情形实例之后,你可曾思索过,要是你于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跟郭某存有一番接触行为,或者与刘某同处一家烤鸭店内享用过餐食,你会是哪种感受呢?面对防疫工作人员的流调问询,你认为如实呈报行程对于保护他人而言有着何等重要的意义呢?欢迎于评论区域分享你的见解,点赞以使更多人瞧见这篇文章,我们共同守护法律的底线。